2020-07-28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3689 喜欢:1
2020年以来,查处“挂证”力度不减、处罚升级!
半年来,又有上千人被通报!
6月、7月,福建省通报25人挂证,全是二级建造师,其中公职人员有14个。
6月19日,天津市建委发布通知,908人存在社保核查异常情况,涉嫌存在“挂证”行为。逾期无故不报送说明材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挂证”处理。
2018年11月22日,住建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正式拉开“挂证”专项整治大幕。其中明确指出: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如果你的名字出现在的“挂证存疑名单”中,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挂证”?
在《关于全面排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挂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了“挂证”整改佐证材料,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规定6种类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社保不一致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2、单位名称变更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4、信息有误
无社保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3、退休
①正常退休
②依法提前退休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
4、死亡
①在职死亡提供医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或社保系统死亡待遇核定表扫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员办理。
③确找不到家属提供资料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承诺情况真实。
5、信息有误
多家社保 (多重注册)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相关案情简介
2011年3月3日,中冶集团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签订《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中冶集团公司将轧三搬迁改造及配套工程分包给博川岩土公司。分包工程的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协议书第五部分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第一条第5项约定:“协助乙方回收工程款。若建设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代垫资金的义务,且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责任,但甲方可协助乙方追收欠款。”第二条第7项约定:“本工程禁止乙方对外分包和转包”。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诉争工程的结算总价款为55219870元,中冶集团公司已向博川岩土公司付款51189870元,欠付工程款为403万元。工程保证金为博川岩土公司向中冶集团公司缴纳。
建邦地基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自己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提起再审申请。
案情争议焦点问题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田磊、郑光军等人亦有博川岩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博川岩土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博川岩土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审理观点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
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要严格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来源于《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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