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5041 喜欢:4
低于成本价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如建设工程合同,若低于成本价(中标)签订,那么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而签订,其效力问题,法律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成本价事关工程质量大计,若施工人以低于成本价签订合同承接工程后,受利益驱使,势必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从而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也极易产生工程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应结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该规定虽未提及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根据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发包人也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
因此,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低价中标的承包人也不能跳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主张更多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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