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9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5916 喜欢:6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因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事项的,依据有关规定,发包单位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般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退还。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时,应在合同里面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退还时间、逾期退还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因质保金问题推诿扯皮。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等相关费用;否则,发包方可以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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