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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如何为建筑企业带来利润:七种常见的内部承包财务问题

2018-04-25 00:00:00   来源:    点击:4675   喜欢:5

当前,建筑业企业普遍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责任。内部承包人一般是企业员工,对内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外以企业名义全面履行建设合同全部义务。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存在不足,财务人员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的误区。财务人员只关心企业管理费用和税金收取,忽视了工程款催收、支配等全过程监管,给企业造成大量诉讼案件。


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特征


建筑业企业由于其工期长、资金周转慢、施工项目分散、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其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也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建筑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较高,说明外债比较大,财务风险大。一般而言,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0%为宜。


二、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较多


当前施工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垫资压价拖欠成为制约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三座大山,使得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如果不能及时清理工程欠款,有效回笼资金,大量建筑业企业会出现资金断流,企业经营举步维艰。造成建筑业企业工程欠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1)施工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建筑业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其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形成僧多粥少少的局面。企业为了承接工程,立稳市场,不得不接受发包方众多苛刻条件如垫资和大额保证金等。


(2)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付款义务;建设单位并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一些建筑业企业尚未建立有效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不强,建筑业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被建设单位占用,一方面大额应收工程款的账面处理,在表象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最终影响企业的正常开支和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风险来源


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众多,且各个风险点交错发生。


一、内部承包合同管理风险


1、一些内部承包合同表述方式缺陷引发争议。如某些内部承包合同的表述方式为目标考核控制状,其中包含项目管理委托书该表述本意是为了规避挂靠”等说法,从而赋予合同的合法效力,但部分不诚信内部承包人持委托书向外借款、引入合伙人、赊欠材料引起起诉案件及公司账户被查封等。


2、内部承包合同部分约定不明确。如有关统筹费、各项规费等条款约定不明确,引起争议。


3、内部承包合同不及时签订。建筑业企业财务部为实际施工人垫付各项款项后,需要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时,却发现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业企业尚未来得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借款风险


建筑业企业为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往往会出借部分资金给项目经理。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并由项目经理出具借据,所借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欠款、民工工资等项目支出。当项目经理不能及时归还时,建筑公司可否起诉项目经理主张权利呢。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持有肯定观点者认为,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


例如: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良、黄智才代理某建筑业企业起诉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获得胜诉的案件给我们众多启发。


【案例】

A单位与第一被告熊某甲、第二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单位向法院中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熊某甲所有的房屋(价值51万元为),并已提供担保。


原告A单位诉称,20094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1万元,并书面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该笔借款经过第一被告指定直接打入钢筋材料商账户,第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归还,第二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认为:第一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借款的用途是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工程是原告承包的,原告起诉被告等同于自己起自己,因此认为本案件作为民间借贷贷关系不成立。


原告A单位认为第一被告虽然是原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也是原告承包的,但第一被告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原告实行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责任制度。本案件是民间借资关系,原告和建设方是建设工程承发包法律关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最后,鹿城区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项目经理向公司借了大笔的钱用于公司项目,如果亏掉了很难起诉。如果公司起诉项目经理后,项目经理就会抗辩所借的钱已全部用到工地,该借款是职务行为。项目经理所借的款项全部用于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之中,相当于工程款的预支,建筑公司应将借款金额并入项目经理已收工程款,并在办理内部决算后才可起诉法院可以判决原告败诉,主要理由为


所谓项目部借款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98日浙高法2009297)》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该借款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


三、工程款不规范支付风险


1、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打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指定的个人账户、其他公司;


2、内部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借款,被建设单位列为施工单位预支工程款;


3、建设单位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由施工单位担保但所借的款项只有部分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财务核算的滞后性和不准确性


1、财务核算的滞后性性。


主要体现在建筑业企业长期不和项目承包人对账,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明确。一旦工程结束时找项目经理对账,项目经理采取了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拒绝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2、财务核算的不准确性。


(1)财务核算数字不准确,特别是企业代付的租货费、材料欠款、民工工资、退回的保证金等,未让内部承包人签字确认或者在对账单上签字者并无项目承包人的书面委托书,造成内部承包人赖账的现象。


(2)财务核算信息不真实。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不足,或是工作失误,或是基础资料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财务资米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出现背离事实;一些企业根据财务证据起诉欠款者存在证据不足的现象。


(3)财务核算原则与客观情况不符合。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财务人员将项目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一切税金费用列为内部承包人应承担内容,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并非该项目的一切支出都应当由内部承包人承担。如A企业将其起诉某项目承包人B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皆列为被告B应承担费用范围。这样账目处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五、财务人员的道德与责任风险


1、部分财务人员系虽是建筑业企业委派,但其工资直接由项目部发放,就会

失去独立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


2、个别财务人员缺乏责任感,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未认真核对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等票面信息。企业为项目部垫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前,应当取得委托付款书的原件,并仔细核实票面信息。如仅仅凭项目经理的承诺书传真件,不构成支付的授权。


六、企业税务发票管理不完善


1、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随意扩大项目成本,虚减利润。


2、一些材料商、分包商向建筑业公司提供假发票,建筑公司项目部未如实列

支并提供有效税务发票。


3、企业不规范开具发票。

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公司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总承包单位实际付清工资前,该分包单位会计就仅凭总包公司财务人员的电话就开具一张收据且载明现金收讫。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总承包单位坚持认为总承包单位已经履行垫付工资义务,事后再由分包单位开具载明现金收讫的收据。该案件中如果分包单位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可以认为总承包单位已经垫付了工资。


4、财务管理严格的单位,没有发票一律不予付款。但是严格取得发票的原则应当与时俱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建筑业企业与B供应商达成付款的法院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A企业在签订本协议7天内支付法院调解款5万元,逾期加付违约金1万元。调解成功后,当A企业法务部拿着调解书要求财务付款时,财务人员态度坚决: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得支付调解款。于是B企业申请执行,A企业多承担了违约金1万元。


七、银行账户借用风险、查封风险


为了借款便利,一些项目负责人将其对外的借款汇入曾挂靠的建筑业企业从而引发争议。


例如,洪某于20067月与原告方某签订借款合同,由洪某向方某借款40万元。其中方某将40万元直接打入洪某曾经挂靠的公司账号。后后因洪某未及时归还借款,方某就把洪某曾经挂靠的公司列为被告。法庭中双方各持己见,分歧很大。虽然建筑公司主张,其与出借人方某并无任何借款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为,该钱无论是洪某个人借款,还是公司误收款项,公司都应归还。最终法院主持调解确定由公司代付支付借款本金。故如如果有类似非经营性资金流入,建筑业企业可考虑让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转账申请,以及汇款人的转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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