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5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2098 喜欢:0
因河砂供需缺口大,最高时达180元一吨。湖北孝感在政府主导下,由孝感市国有控股公司澴川国投集团公司和孝昌县城投合股,实施河砂开采。
通过规范化、公司化开采,河砂价格控制在70元/吨左右。受此影响,孝感当地的江砂价格已降至100元/吨左右。
不仅是湖北,全国还有不少省市也开始进行河砂开采“国有化、公司化、规范化”试点。小编对此进行简单梳理,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4市
1、成都市温江区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由国有平台公司成都宏图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管理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资源。
2、南充市委市政府出台砂石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8月30日前全市完成砂石开采权全部回收、彻底取缔非法砂石码头料场、处置过剩船舶,规范砂石经营管理体系。
3、遂宁市决定由各县(区)组建国有砂石公司,搭建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平台,对砂石资源进行统一开采、经营(加工和销售)。
4、2017年8月8日,阆中市实行授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砂石新模式,将河道采砂收归国营。
河南省
2018年9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明确提出: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广东省阳江市
阳江市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持相关文件申领采砂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划开采,并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
湖南省2市
1、2018年2月,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岳阳市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洞庭湖实行采砂统一票证管理,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汨罗市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2月收回湘江汨罗段的砂石开采经营权,并正式成立湘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现国有化经营。
湖北省
2018年10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确定采砂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明确未来湖北省各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采取国营采砂或者市场化采砂手段。
江西省
2017年1月1日起《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安徽2市县
1、2017年8月,池州市完成《池州市沿江岸线利用规划》编制,指出池州市将组建2个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基地,统一规划建设2-3个砂石集散中心。
2、2017年6月,安徽六安霍邱县公布《霍邱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实行统一管理。
海南省
2018年1月24日,海南省水务厅印发《海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根据每个砂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来核准日开采量,并对采砂场的采砂量和销售量都要进行统计与监控。
除了从源头上控制,各省住建部门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为避免出现大规模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明确提出无论有无明确约定,要对过快上涨的工程主材价格进行调整。
福建省
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1、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3、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陕西省
2018年9月3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广东省
2018年8月30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涉及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3、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河南省
2018年12月18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砂、石、商混等建材价格上涨异常,
1、合同中无约定,继续履约对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2、若协商不成,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3、因工期延误进行工程造价调整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规定执行。
4、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超出自身能力以外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山西省
2018年10月,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1、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章节有关规定调整。
2、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重庆市
2018年2月6日,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对未合理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条款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2、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3、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且未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的招标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协商予以补充明确。
海南省
2018年9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1、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
2、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
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
4、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5、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等。
成都市
2019年1月7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砖砂石价格风险分摊的指导意见》:
1、严禁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2、2017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
3、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4、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争议已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执行本意见。
5、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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