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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被处罚

2023-11-29 00:00:00   来源:    点击:238   喜欢:0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97号


当事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泽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年坝社区状元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187287987H

你单位涉嫌在2023年4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 2023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4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刘茜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刘茜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刘茜使用中天路市政综合工程(II标段)项目和文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刘茜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刘茜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刘茜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8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98号

湘建执罚决字〔2023〕98号



当事人:湖南鑫格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远楚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7栋30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BPPFF885

你单位涉嫌在2022年11月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王松波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王松波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使用惠雅苑3座、4座楼板加固工程项目和东提湾小区12幢结构加固工程项目作为技术负责人王松波个人业绩。

证据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南天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个人业绩核查情况的复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王松波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王松波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王松波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8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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