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1615 喜欢: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子公司虽由母公司设立,但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责任承担这一块儿也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所以在母公司被申请执行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是不能直接执行其子公司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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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4 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综上可知,母公司被申请执行,虽不能直接执行其子公司的财产,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投资权益进行冻结、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