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00:00:00 来源:网络 点击:2747 喜欢:11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进行专业分包的主体是总包单位,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关于施工总承包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总包单位直接从建设单位处承包工程。
可见,专业分包只能由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的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再向其他专业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即使该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具有资质,仍然属于违法分包。
前述法律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也对此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若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全部交由其他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则另属于转包。
风险提示:专业工程承包人从总包单位承包专业工程后,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转包。此种情形下,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面临罚款、限制投标、资质降级等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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