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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江苏高院给出了明确答复!

2018-08-13 00:00:00   来源:    点击:1352   喜欢:0

来源:江苏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五、民事责任承担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六、其他

26.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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