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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丨全国共查处1307个违法项目,河南省处罚金额最多!

2018-06-28 00:00:00   来源:    点击:1776   喜欢: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一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2018年一季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224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8年一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各地排查项目69881个,涉及建设单位47272家、施工单位52217家。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共排查出1307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6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67%;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1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0.99%;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13%;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15%;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115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8.06%。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016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874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13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71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5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8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777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06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103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293家;责令停止执业1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个人193人;罚款总额12305.81万元(含个人罚款452.9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江苏、重庆、四川、湖北4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194个、156个、112个、110个(见图1)。
)。

从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等4类违法行为看,湖北省查处项目相对较多(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河南、重庆2省(市)处罚力度较大(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位居前列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建办市函〔2017〕224号文件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督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
附件:2018年一季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无码大图)

一个季度各地共排查出1307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河南、重庆等地罚款超过2000万元!
一个个骇人听闻的数字
反应了建筑行业乱象
那么我们建筑业该怎么减少违法行为呢?
住建部重新定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2016年住建部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过两个文件的对比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1、“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

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2、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

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

以下2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一类情况视作“转包”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5、“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除之前的规定外,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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