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00:00:00 来源: 点击:1637 喜欢:1
笔者从审阅过的施工合同中摘录部分常见争议条款及常见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易产生争议的条款
1、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但对增加工程计价无明确约定(结算时,对增加工程建设方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施工单位则主张另行协商)。
2、签订交工协议时约定移交钥匙、水电保管,工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认为签订交工协议时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则认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多栋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是指全部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其中某一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4、建筑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几日也可能是几个月)。
5、收到完整的结算材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何为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不是完成结算)。
6、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对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对5%的部分是否调整,“据实”是以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如以市场价,市场价如何确定)。
7、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平均计算(“平均”是指“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暂时”可能“暂”很久)
9、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主体保修期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为70年)
10、水电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比对)。
二、施工合同中常见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
(一)工期类
工期类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如:
1、总工期,340天(本工期为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为“……,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验收通过。”
3、不因开工工期的变化而改变20017年12月1日达到销售要求的目标。
4、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6小时;通用条款中13、1(5)不予执行。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1、进度款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至±0.000后”“主体结构封顶后”“工程竣工验收后”。
2、垫资完成至主体结构五层(工程有多个单体的情况)。
3、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乙方实际埋设完成工程量的8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支付时按10%同比扣除预付款。
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已完成的实物合格工程量向发包人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完成工程量必须设经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方为有效)。
5、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发包人每月根据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核定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为上月完成进度的80%),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0日。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约定的扣款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时,发包人暂停付款。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后,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结算手续(结算书须经发包人主管副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后,除保修金外的应付工程款项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6个月内支付给承包人。保修金的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5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延误工程控制节点的工期或经签证确定顺延的工期,乙方须赔偿甲方10000元/天,以此类推。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按规定由发包人支付寸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和支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图纸齐备,且发包人完成其所需办理的手续后7天内办理好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每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4、承包人自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历天)内,未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或自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历天)内,未取得其对竣工资料完整性的书面认可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支付给发包人合同结算总价(无结算总价的按合同总价计)的1%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自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由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评价书,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支付给发包人合同结算总价(无结算总价的按合同总价计)的1%作为违约金。
6、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起14天内,未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支付给发包人合同结算总价(无结算总价的按合同总价计)的1%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起30天内,仍未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另请单位修改,其费用将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按此部分不合格工程造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索赔
索赔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1、承包人不得因招标图纸与招标清单差异,商务标报价高或低,投标文件存在少算、漏算、错算等向发包人提出额外索赔或拒绝履行合同。
2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由承包人于工期延长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同意工期顺延;但无工期延误造成的停窝工、机械闲置等的费用补贴。
3、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甲方提供还是乙方自购,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物品用于本合同工程,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5、如果在承包人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不论发包人作出了何种同意或批复,承包人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及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严重违反施工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勒令其立即退场并追究其由于上述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逾期不按甲方指令退场,按工程延误条款执行。承包人退场后,工程款按照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
(五)竣工验收、结算
竣工验收、结算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1、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筑面积暂定为100,098.34平方米,工程完工时以经甲方认可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3、结算完成6个月内支付工程余款。
4、本工程全部完工,甲方、工程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设计单位验收;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和配合甲方做好该项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将合同工程交付甲方且办理备案手续后9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的90%作为进度款。
5、工程结算报政府部门审定。
6、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均需由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可生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结算依据。
7、所有涉及工程经济签证以及设计、修改变更等工程联系单,须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名确认且发包人预算部门复核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8结算完成后如任何一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造价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工程造价以鉴定单位鉴定为准。
9、承包人自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竣工资料完整性的书面认可起的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书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14天内按要求修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0、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符合发包方要求的格式时,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合格;并在承包人积极配合发包人结算工作的情况下,在6个月内办完结算。
(1)发包人自书面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合格后2个月内,对承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已被认可。
(2)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的书面答复后2个月内,应重新提交结算资料,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回复,视为对该造价的确认。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自重新提交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的结算期限。
(六)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1、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保修金返还
保修金返还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余款3%待保修期满扣除有关费用后一次性付清。
(八)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类对施工单位的不利条款如: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答复,即使不同意解除合同,也应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退场;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并委托评估师对已完工程评估,该评估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九)其他
其他涉及对施工单位不利的条款如: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
2、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书面签收为准。
3、工程停工,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
4、所有于保修期内发生的防水堵漏均由土建单位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及相关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