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00:00:00 来源: 点击:328 喜欢:0
7月15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粤建公告〔2024〕30号)。
01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标准工期和合同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标准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报告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且必须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按照经过专家论证的技术措施明确投入的工料机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使用时间、市场价格足额计算赶工措施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合同施工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
02
建设单位不予顺延工期的,增加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不得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发生下列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情形的,合同施工工期应予顺延:
(一)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证照、图纸或基础资料;
(四)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迟延检查和检验;
(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八)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
(九)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十一)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十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板定样的;
(十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出入较大的;
(十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但建设单位不予顺延工期的,施工单位为保障原工期目标实现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且不影响施工单位获得顺延工期的权利。
03
施工单位违法抢进度、赶工期的,停工!
第十五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工期。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工期进行管理,并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施工工期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施工工期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因建设单位自行直接分包工程造成的总承包合同施工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且由此导致其为满足合同施工工期要求采取赶工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发现施工单位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延误的施工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原文如下:
为规范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各界人士可通过书面意见反馈或盖章PDF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建议,截止时间:2024年7月26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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