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7 00:00:00 来源: 点击:200 喜欢: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函〔2024〕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海南省2024年度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批)》(琼市监函〔2023〕143号)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通过换证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
(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八)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九)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十)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
二、核查权限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企业;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省水务厅负责省级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县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三、核查时间
2024年5月~10月
四、核查方式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20%;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资质核查程序和内容参考附件1、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高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质量。
(二)规范核查行为。核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厅将对市县的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各部门的核查名单、核查结果、整改结果、资质撤回名单均应在各单位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公开。住建部门利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动态检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取名单、公布核查、整改结果。
各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分别向对口省厅报送《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应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宣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帮助企业学懂弄通文件精神。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建厅:宋传瑜电话:65336223
省交通厅:李君如电话:65220131
省水务厅:吴永涛电话:65786143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程序、处理及内容
2.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3.2024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程序、处理及内容
一、企业资质网上核查
(一)核查程序及处理
1.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网上核查企业。
2.对比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不符合”的企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改正期限为2个月,情况复杂经企业申请可延长至3个月。整改期间,将按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增项事项,限制该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整改期满前,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复查。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资质撤回名单函告同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内容
1.重点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其中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和工作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一致;
3.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二、企业资质实地核查
(一)核查程序及处理
1.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资质实地核查应尽量结合市场行为检查开展。
2.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对“不合格”的企业,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期限为2个月,情况复杂经企业申请可延长至3个月。整改期间,将按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增项事项,限制该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4.核查中,对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认定为满足企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5.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复查。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资质撤回名单函告同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内容
1.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3.企业其他主要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职称人员是否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和工作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4.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对企业在诚信档案手册上登记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异议处理
被核查企业对动态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报送信息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至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核查结果作出的撤回(注销、吊销)资质、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几点说明
(一)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前致电被核查企业,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或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将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件2
核查资质项:
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查资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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