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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不再满足标准条件的开展专项核查

2024-06-03 00:00:00   来源:    点击:235   喜欢:0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房山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山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房山区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对注册在房山区的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房山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缺失较多,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核查时间及地点

 核查时间: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28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三、核查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企业注册建造师、工程师职称、技术工人、厂房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核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按照核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到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接受核查。核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4);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见附件5),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见附件6),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见附件7),技工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建造师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近1个月社保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技术负责人名单》(见附件8-1)、《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见附件8-2),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自有厂房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厂房需提供出租方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正规能直观反映考核指标的建设竣工备案图纸。

 机械设备需提供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中应明确反映出设备型号、名称、数量并与实物相对应);

 对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核查企业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设备厂房;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对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整理胶装成册。咨询电话:89367227。

 五、处理方式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核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核查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核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不得对被核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企业核查名单及时间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6.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7.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8.企业技术负责人名单;

 9.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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