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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6月1日起,通过“四库一平台”、省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考核人员社保!

2024-05-31 00:00:00   来源:    点击:202   喜欢:0

  5月27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考核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认定: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企业职称人员。有专业要求的,按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或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可。

 人员社保。以企业缴纳社保缴费凭证为准考核。

 ……

 同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通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的通知》。提出将于2024年5月27日起逐步启用社保校验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先予开通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以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

 注册人员申报延续注册时,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注册申请。

 后续我中心将逐步开通上述师种其它注册业务的社保校验功能,不再另行通知。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为,严格落实审批责任,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4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为,严格落实审批责任,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本级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承担的法定权限内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以及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资质审批管理规定。

 第四条 省住建厅本级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按照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2014〕418号)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404错误页面不存在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事项为即办件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请事项为承诺件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并联审批的资质事项,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后当日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将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数据分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由上述厅局进行审查。

 第十条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企业业绩和有关个人业绩等。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每件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联审批资质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传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并将审查意见以文件形式寄送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拟申请勘察设计、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在资质申报前先行通过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住建部门等逐级审核确认。

 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工程业绩信息完整度(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等信息的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企业经查询、核对达到上述要求后,进行资质申报,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含陈述阶段)不再提交业绩材料,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按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工程类别的企业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有关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满足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考核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认定:

 (一)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即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厂房以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为准考核。

 (二)企业机械设备。以企业自有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考核。涉及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四)企业职称人员。有专业要求的,按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或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可。

 (五)人员社保。以企业缴纳社保缴费凭证为准考核。

 (六)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述指标的考核办法另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在15日内作出陈述、说明。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对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未在15日内进行陈述说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资质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申请,授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签发资质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证书可以采取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企业。

 第十八条 省住建厅应当加强资质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提升审批人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省住建厅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公开核查信息。探索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推动资质与市场、现场管理联动,提升批后动态核查成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申请企业因利用虚假业绩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被处罚的,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以及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审批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陈述说明、审查结论等审批档案均以电子化形式保存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不再进行纸质档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住建厅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开通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的通知

 有关注册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行为,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将于2024年5月27日起逐步启用社保校验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校验。为了保证注册系统的稳定性,先予开通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以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注册人员申报延续注册时,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注册申请。

 二、异议申诉。若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中所列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六类情形之一的,注册人员可通过系统个人端“社保异常申诉”栏目提交异议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待主管部门核实。

 三、诚信注册。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应诚信申报注册业务,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注册环境。

 后续我中心将逐步开通上述师种其它注册业务的社保校验功能,不再另行通知。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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