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00:00:00 来源: 点击:207 喜欢:0
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文件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高质量发展是最终的目标。
此前,南昌市住建局和新疆省住建厅分别发文,均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
查看详情:住建局:5月1日起,无统一流水号、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出最新规定。
日前,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下滑可查看全文)。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文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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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滑可查看全文)。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提出: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数量、规格、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样、检测。实行二维码防伪技术的检测项目,收样时应通过二维码收样、验样。
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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