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00:00:00 来源: 点击:223 喜欢:0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延续有关问题答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换领证书后的延续有关问题答疑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明确哪些企业资质可以办理换领、延续?
答:持有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丙级和部分取消的专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可向我厅申请换领和延续。原资质证书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审查企业资质许可时间、文号等。
以下资质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专业)丙级、公路行业(专业)丙级资质。
2.原资质证书由我厅颁发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无法查询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如何申请换领?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资质证书和情况说明,向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恢复资质证书信息。如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换领的,待资质证书信息恢复后可办理。
3.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证书在哪里换领?
答:在我厅换领,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我要办”→“换证和换证后延续”,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在线办理”→“换证”。
4.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未届满的, 2024年6月30日后是否还可以申请换领?
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后至资质证书届满前,可以申请换领。
5.企业资质证书上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是同时申请还是分别申请?
答: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的,应同时提出申请。
6.企业从什么途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换领?
答: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
“我要办”→“换证和换证后延续”,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在线办理”→“换证”。
7.资质证书换领需填报什么资料?
答: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应进行人脸实名认证。
8.资质证书换领是否考核企业人员、业绩?
答:不考核企业人员、业绩。
9.纸质资质证书需要收回吗?
答: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时,纸质资质证书已经届满的,不需要收回;未届满的,应交至原核发机关。
换领的资质证书为电子证照,有效期1年。
10.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后,从什么途径申请延续?
答: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
“我要办”→“换证和换证后延续”,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在线办理”→“换证后延续”。
11.资质证书换证后延续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续。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
工程勘察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重新核定方式核查。
工程设计企业:
(1)企业净资产;
(2)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非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人员应全部实名制。
建筑业企业:
(1)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企业业绩应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2)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净资产;
(2)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及企业注册人员)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人员应全部实名制。
12.企业业绩不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如何办理换证后延续?
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业绩不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用技术负责人业绩申请重新核定,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应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3.同一技术负责人是否可先后办理多家企业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或者增项?
答:同一技术负责人先后办理多家企业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或者增项,对已核准的企业,将依法实施资质动态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将依法撤回核准的资质。对重复使用技术负责人的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通过审查后,将按照企业申报材料实施实地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查处。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答疑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2023〕158号)明确哪些企业资质可以延续?
答: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企业从什么途径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答: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我要办”,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延续”→“在线办理”。
3.企业资质证书上有多项资质需要延续,是一次性申请还是逐项申请?
答:企业应对多项资质逐项进行申请。
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
5.企业法人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延续?
答:可以。
6.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年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及以下(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
7.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申请延续所涉及的人员,其社保应连续缴纳3个月。如企业4月申请资质延续,原则上相关人员应连续缴纳1-3月社保。
8.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
答:可以。除按相应资质标准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
答:不考核。
10.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11.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考核?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2.企业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如何体现?
答: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技术负责人简历,证明其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13.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考核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14.注册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关联企业?
答:注册人员应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人员后,企业注册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延续申请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6.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认定?
答: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15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17.企业提供的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是否认定?
答:企业提供的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8.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应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应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9.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应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0.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暂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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