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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

2024-03-29 00:00:00   来源:    点击:218   喜欢:0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请各地督促施工、监理等企业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张立轩,025—51868649。

附件(点击可下载):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6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01目的

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从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江苏省消防条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03适用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实施

04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

4.1动火作业定义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2动火作业分级

4.2.1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4.3动火升级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05常见动火作业

5.1房屋建筑常见的动火作业:桩基搅拌桩钢筋笼制作焊接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悬挑脚手架斜撑焊割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焊割作业;框架柱或剪力墙支模限位筋焊接作业;剪力墙支模预留螺杆切割作业;防水卷材热熔法动火作业;屋面避雷针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组装焊接作业;网架结构组装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砂轮打磨作业;钢结构埋板、钢柱梁板等金属件尺寸修改及安装预留套管固定焊割作业;钢材类物料切割作业等。

5.2轨道交通常见的动火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主体与附属结构钢筋绑扎的焊割作业;盾构施工洞门刷焊接作业等。

5.3市政道路常见的动火作业:路面及桥梁钢筋制作的焊割作业;桥梁工程中高处施焊作业等。

5.4装饰装修常见的动火作业:幕墙立杆与埋件、立杆与横杆、铁膨胀管与埋板焊接作业;室内干挂石材龙骨焊割作业;吊顶角钢焊接作业;型材上钻孔、切割易产生火星溅射作业等。

06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6.1基本要求

6.1.1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入场后,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针对动火作业级别填写动火许可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如进入危化厂区、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危化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和登高作业相应的管理规定。

6.1.3动火许可证的审核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动火点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内区域有无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与动火许可证一并存档,同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6.1.4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两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监护人通用职责要求

(1)作业前检査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査动火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査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许可证;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1.6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不得随意更换,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严禁脱岗,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6.2审批管理

6.2.1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6.2.1.1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2动火许可审批制度:

6.2.2.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6.2.3审核人、审批人职责要求:

(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2)应核査动火许可证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一致情况;

(3)应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情况;

(4)应核査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6.3动火作业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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