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00:00:00 来源: 点击:223 喜欢:0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3月1日,云浮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质〔2024〕12号)。提出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区域:
一、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区域
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专用区域集中充电、存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
各项目要建立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对临电线路、充电设施等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二、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的情形
(一)严禁载人类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二)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三)严禁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不含驾驶人员)。
(四)严禁电动运输车辆超载、偏载、超速、人货混装,严禁运输危险货物。
三、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进场和使用管理
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对电动输车辆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周边路况,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电动运输车。
四、加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各地住建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输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小推车、电动搬运车等电动运输机械)等电动车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及施工现场违规使用电动运输车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区域
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及专用停放区域并做出标识,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专用区域集中充电、存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各项目要建立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对临电线路、充电设施等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二、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的情形
(一)严禁载人类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二)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三)严禁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不含驾驶人员)。
(四)严禁电动运输车辆超载、偏载、超速、人货混装,严禁运输危险货物。
三、落实各单位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运输车辆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运输车辆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并对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运输车辆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定期牵头组织电动运输车辆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四、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进场管理
(一)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
(二)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对电动输车辆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电动运输车辆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时,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位应对相关电动运输车辆组织退场。
五、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须编制相应的使用管理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载人类电动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升降机,生产作业人员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并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如确因施工需要在楼层内使用的(仅限无驾驶位的电动运输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防止电动车冲撞楼层临边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包含在脚手架等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内),方案需明确施工升降机内的车辆固定措施、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和临边洞口防冲撞措施、电动运输车辆楼层内的运输范围、行进路线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案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对所有的使用人员提前交底培训。
(三)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周边路况,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电动运输车。
(四)对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
(五)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六、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固定场所统一有序停放及充电,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二)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时、装载等待时应确保在停车档断电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三)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存放地点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
七、加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各地住建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八、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
各项目要通过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输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输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培训其掌握电池充电安全使用常识、规范操作等技能。
九、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输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并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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