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8 00:00:00 来源: 点击:328 喜欢:0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0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0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3有关执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限制开放式框架协议实施范围,不得变相、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政府采购,其中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应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予以落实;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原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
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确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除涉密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承担代理服务费用。驻昆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也可以执行省级或办公所在地的框架协议及电子卖场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集中采购机构跨级、跨地区接受采购人委托,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接受驻昆以外省级单位采购情况,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集中采购代理行为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积极探索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货物类项目,以及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可以实行全省联动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限制开放式框架协议实施范围,不得变相、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采购项目同时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内容,可以分开采购的,采购人应将属于目录内的内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能分开采购的,应将项目整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和本国产品等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其中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予以落实;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应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级预算单位(包含食堂外包单位)应按要求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政府采购应支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用水单位优先采购使用纳入国家相关推广和指导目录、水效等级高、通过节水认证的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
政府采购应支持科技创新。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水平医院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关于联合采购
对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自主自愿、权责清晰的基础上,授权主管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中一家采购人,将项目合并后实施联合采购,提高采购效益。
(四)关于全流程电子交易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实现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投标响应、开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电子化、数字化,并逐步推动远程异地评审。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开展的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完成招标采购活动后,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备案,或者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财政部门推送相关采购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作脱密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同时废止。
(三)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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