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8 00:00:00 来源: 点击:199 喜欢:0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造价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上涨或者下跌超过百分之五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第二十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从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二)转包所承接的咨询业务;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四)出具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造价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
(四)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五)签署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