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00:00:00 来源: 点击:374 喜欢:0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项目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六)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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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采取硬化、固化、绿化、覆盖、喷淋等综合降尘措施;
(三)临时用房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四)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五)遇高温、暴风雨、冰雹等天气时,对施工人员和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部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七)其他应当依法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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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划定拆除工程施工危险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专人看守。夜间作业的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如下: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子联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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