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00:00:00 来源: 点击:304 喜欢:0
昨日(8月7日),湖北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 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实施范围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30日内办理,对于工程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的应在财评后30日内办理。
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60日内,工程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30日至60日。
金额和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湖北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
监督管理
对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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