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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违规注册、提供虚假材料,住建部通报多项处罚决定!

2021-05-18 00:00:00   来源:    点击:803   喜欢:0

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深化,住建部门对于从业人员及企业资质审批监管日益严格。日前住建部就通报了多项处罚决定,其中涉及人员挂证、违规注册、资质申报材料虚假等。

丨新闻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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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24号

青岛平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2月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机械自动化仪表项目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工程”项目,申报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5年,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号),你单位于2021年3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1〕26号

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8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甘孜县城区排水二期工程施工”、“大安区隆富路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富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施工”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9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1〕27号

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3月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S315柿树岗乡至金牛社区公路新建工程”、“S315柿树岗乡至金牛社区公路新建工程(路面工程)”、“合肥市环巢湖大道派河大道新建工程”、“肥西县王集大桥桥梁工程”项目业绩虚假,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50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27号

张会斌:

经调查核实,你在石家庄铁道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山西新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号),你于2021年3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28号

王新:

我部在对江苏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1号),你于2021年3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29号

许诺:

我部在对江苏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天津重型装备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2号),你于2021年3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30号

许永:

我部在对江苏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3号),你于2021年2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31号

方善友:

我部在对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你存在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4号),你于2021年3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注销了造价工程师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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