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9 00:00:00 来源: 点击:566 喜欢:0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在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中增加异常预警功能,即日起施行。
1、注册建造师系统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比对,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系统即进行预警。
2、预警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3、整改期满进行复查。经复查,建造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4、预警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建造师在岗履职及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文件原文: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在提升资质审批后监管效能中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中,并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预警功能是指通过注册建造师系统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系统即进行预警。
二、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预警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余企业由注册地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三、整改期满后,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注册建造师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四、预警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项目过程监管中对其注册建造师在岗履职及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牢牢守住安全质量底线。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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