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8 00:00:00 来源: 点击:810 喜欢:0
住建部下发了几份处罚文件,其中1家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12人个人业绩不属实。
另外2家申请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5个项目不存在。
建督罚字〔2021〕4号
南京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9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齐*力、陈*烨、李艳*、何*勤、杨*玲、殷*、黄*平、董*、万*灵、辛*、朱*进、范*瑞等12人个人业绩不属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0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3号
徐州市机*施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1月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2018年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设施检维修工程”、“100万吨/年炼油装置主体检维修”、“2019年度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检维修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7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号
安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3月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成品车间(钢结构)工程”和“2#制造车间(钢结构)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8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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