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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消失的职业资格都去哪了?

2018-03-07 00:00:00   来源:    点击:1885   喜欢: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进行公示,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共2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7项。

按照国务院要求,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3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4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5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6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7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8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9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0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1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1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

评价类

15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15项,其中准入类11项,水平评价类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2

电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3

起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4

工程测量员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5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6

关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防水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评价类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交通运输、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

架子工

评价类

工程建设相关技能职业资格7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6项。

去年以来已有211项职业资格证被取消。

人社部介绍,去年以来,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211项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取消了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未来将继续对社会反映强烈、阻碍创业创新的职业资格坚决予以取消。

其中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证、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精算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教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十大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最高。下面将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的相关信息再梳理一下吧:



那么,这些被取消的职业资格,已取得还有效吗?相关后续工作有哪些?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服务?

 

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职业资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于此次未能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人社部将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并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人社部发〔2017〕2号)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目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大家会很关注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是否意味着取消呢?

人社部将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清理工作。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

二是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三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清单印发已近1年,为防止职业资格认定再次抬头,设置过多过滥,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取消“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接受社会监督和畅通投诉举报格外引人关注: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已经国务院同意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经评估论证,特别是新设职业资格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群众来信来电、部长信箱等途径多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注重网络、媒体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强化舆论监督,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一项,清理一项。

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组织实施监管。

加强对部门、协会学会和地方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采取联合发文、备案审核、抽查等方式,对实施部门和单位制订职业资格制度文件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实施部门和单位科学制定考试大纲,加强命审题管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挂证”行为,逐步实现违规者行业禁入;严格落实“考培分离”,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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