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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此认定和处理不良行为,招标投标还干得下去吗?

2017-10-27 00:00:00   来源:    点击:2082   喜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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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良行为范围加以界定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
对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3
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目录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该市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明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备注:《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8月9日印发。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良行为。
4
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除在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公示外,还应当在该市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招标人可以拒绝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投标,但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5
规定6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发现有关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6
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可采取4种处理方式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信用档案,可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
(三)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情节一般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以下;情节较重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公示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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