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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2025年3月1日起,安全员应具有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等!所有专包单位全部纳入总包管理!

2024-11-27 00:00:00   来源:    点击:245   喜欢:0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同时废止。

  01

  安全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建造师等执业资格!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配备专门工作力量,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未按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

  对单个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5万平米-15万平米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15万平米以上的,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及兼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建设单位书面任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安全工程相关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02

  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进行巡查并填写安全日志。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建立项目安全部门合署办公机制,牵头成立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成员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员组成。

  03

  所有专包单位全部纳入总包管理!不服从的,处罚、停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的,总包单位有权采取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提请建设单位暂停拨付工程款等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因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合同工期,或违章指挥赶工造成工程项目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施工图纸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将基坑工程纳入主体工程总承包统一管理,加强基坑和主体施工过渡阶段的安全统筹管理。

  04

  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应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负首要责任。

  各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架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牵头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应当按照规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周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05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应用于安全量化评价。对安全生产管理表现优秀的参建单位、项目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方主体责任单位进行依法处罚、通报批评(央企、国企通报至国资委或上级单位)、警示约谈。建立责任人员“黑名单”,对存在违法违规、现场管理严重失职、拒不执行安全整改要求等行为的相关人员,经核实不具备履职能力的,限制其在广州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原文如下: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2024年12月16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 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 tp://zfc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专栏调查征集栏目提交。

  (二)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1号市政府大院 3号楼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邮政编码:510030)。

  (三)电子邮箱:maike@gz.gov.cn。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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