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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3种情形,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带班!

2024-06-04 00:00:00   来源:    点击:368   喜欢:0

 日前,宿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建设单位负质量安全首责!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按标准配备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应按标准配备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负责人等在岗履职时间不得低于80%

 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统一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履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在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这3种情形,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带班!

 施工单位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带班。

 编者注:

 2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4〕22号)。提出“五个到位”、“五个必须”。

 其中“五个必须”,即:

 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

 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属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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