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7 00:00:00 来源: 点击:254 喜欢:0
截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文件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高质量发展是最终的目标。
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和新疆省住建厅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
江西南昌
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2.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
1.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养护、送检。
2.凡是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均应对检测过程留存影像视频资料。
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通。检测机构应在重要现场检测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检测方案和时间安排上传至监管平台。
2.自2024年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形成后、出具前,将检测数据、结论等主要检测报告信息传输至监管平台,获取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
3.在制作混凝土试块时应植入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
实施差别化监管
1.重点加大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未按要求与全市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互通、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2.重点加大对未按要求运用监管平台实施录入混凝土试件信息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行为的监督巡查;
3.重点加大对基桩、结构实体、钢结构超声波、节能外墙保温层取芯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4.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新疆
近日,新疆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企业试验室接受外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杜绝篡改、伪造、编造检测报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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