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河南圣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扫一扫,手机浏览
微信公众号
关注官方微信
18637167066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住建厅:竣工结算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首责

2023-07-03 00:00:00   来源:    点击:394   喜欢:0

6月20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第六条)

2、经批复的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最高限额。除工程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第六条)

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等不可竞争费应当按照计价依据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4、实行过程结算(第十四条)

5、竣工结算(第十五条)

6、建设单位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提供造价数据的;

(二)未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

(三)未按本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经济性审查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五)未根据合同约定、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本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未按本规定确定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的;

(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十)弄虚作假、签署虚假资料的;

(十一)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有前款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行为的,可同时决定暂停工程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

7、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开工的以及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作假的;

(二)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擅自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处罚的;

(四)未按变更程序审批变更、对工程变更审核不严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未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的;

(六)因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不及时或者重复审计、评审导致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上一篇:警惕!又一例资料员伪造签字涉嫌犯罪!你不能替我坐牢,请别再要求我代签!
下一篇:住建厅: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核准名单公告

联系我们

地址:
郑州市商都路福禄街与中兴南路交叉口河南商会大厦1204
刘经理:18637167066
刘经理:13513842521

移动端

微信公众账号

在线咨询

网络分布: 总站
Copyright©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圣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网站策划-易科互联 豫ICP备17026035号-1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