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4 00:00:00 来源: 点击:421 喜欢:0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2〕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要求,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培育自有工人试点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专业作业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班组长及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信息材料,提交资料经核对完整齐全,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相关信息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二、专业作业企业按技能工人工种结合工程类别进行综合分类,设砌体、钢筋、混凝土、装配式、门窗幕墙、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路桥隧轨、古建筑、园林绿化、特种作业等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各专业类别下设班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班组数量和技能工人数量,明确班组长人选,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详见附件2)
三、专业作业企业的技能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个技能等级证书。专业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工种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支持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及班组长参加“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持有“安管人员”相关证书。
四、专业作业企业作为技能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技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技能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技能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技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持续的教育培训,增强技能工人质量安全意识。
五、鼓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积极支持外地入渝企业在渝成立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认定条件如下:(一)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在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
六、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备案证书后按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技能工人工种分类承接相应的专业作业业务,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班组长、技能工人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的,请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登记备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相关材料。
七、专业作业企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逐步试点推行。按照《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22年10月起,我市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22家)所承接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技术复杂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高度关注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进展情况,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符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专业作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未正式出台前,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张钢铁、廖娟娟,电话:023-63670918、13883222948,邮箱:309317197@qq.com)。
附件:1.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
2.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附件1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一、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网址:“http://jzjg.cqjsxx.com:8099/platform-web”进入“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在线发起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种班组长(应具有申请专业相关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材料。企业并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备案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证书;资料不齐全的,备案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三、发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通过“资质管理系统V3.0”,打印《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 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备案企业。四、增项、变更或注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受企业增项、人员增补以及调整等变更材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资质管理系统。涉及备案证书信息变更的,重新打印;涉及企业注销的,在资质管理系统中作注销处理。五、几点说明1.技能工人的社保缴纳,可以凭企业参保证明作为备案凭据。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为自有工人购买的社保,可以作为其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时该工人本人的社保缴纳依据。3.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证,在核对企业中级工、高级工占比时,按企业持有的实际证书计算;在核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时,按社保缴纳的人数确定计算(人数不重复计算)。附件2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一、专业作业企业分类:砌体专业、钢筋专业、混凝土专业、装配式专业、门窗幕墙专业、建筑安装专业、装饰装修专业、工程机械专业、路桥隧轨专业、古建筑专业、园林绿化专业、特种作业等12类。二、技能工人工种分类(一)砌体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砌筑工、抹灰工、装饰装修工、石工、建筑保温安装工、镶贴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等工种;(二)钢筋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钢筋工、电焊工(焊工)、钢筋加工配送工、预埋工、金属工、钣金工、安装钳工等工种;(三)混凝土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混凝土搅拌工、混凝土浇筑工、混凝土模具工)、模板工、防水工、司泵工、预应力工、石工等工种;(四)装配式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构件制作工、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打胶工、内装部品组装工等工种;(五)门窗幕墙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建筑门窗安装工、建筑电焊工(焊工)、防腐保温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安装铆工等工种;(六)建筑安装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安装钳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管道工、弱电工、水暖工、油漆工、防水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电工、空调安装调试工、消防安装工、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线路架设工、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变电安装工、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继电保护工、除尘工、测量工、通风工、电力电缆工、防腐保温工、安装铆工等工种;(七)装饰装修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油漆工、镶贴工、涂裱工、装饰装修木工、木工、金属工、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建筑架子工、钻工(司钻员)、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防水工、防腐保温工、建筑门窗安装工等工种;(八)工程机械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安装起重工、起重驾驶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司泵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挖掘机驾驶员、桩机操作工、盾构机操作工、司钻员等工种。(九)路桥隧轨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钢筋工、预应力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沥青工、工程机械修理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盾构机操作工、筑路工、隧道初支工、防水工、隧道衬砌工、锚杆锚索工、城市管道安装工、疏浚工、道路巡视养护工、桥隧巡视养护工、测量放线工、建筑架子工、石工、砌筑工、防腐保温工、建筑电焊工、爆破工等工种;(十)古建筑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古建筑传统木工(木雕工、匾额工)、古建筑传统瓦工(砧刻工、砌花街工、泥塑工、古建瓦工)、古建筑传统石工(石雕工、砧细工)、古建筑传统油工(推光漆工、古建油漆)、古建筑传统彩画工(彩绘工)、防水工、防腐保温工等工种;(十一)园林绿化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园林绿化工,草坪建植工,树木工,花卉工,园艺设计工,植物保护工等工种;(十二)特种作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电焊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我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工种。备注说明:1.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每个专业下设班组,班组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比如:砌体专业,可设置N个班组,每个班组有1名班组长、N名砌筑工、N名抹灰工等,且每名技能工人至少要持有砌体专业相关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2.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废止劳务资质标准前,我市建筑劳务资质继续有效。鼓励支持我市现有劳务企业申请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相关技能工人可以共用,但必须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3.由于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对于建筑行业相关工种的划分不是完全一致的,为方便企业办事,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近相似原则,对于不能明确的工种或暂时未列入以上12类专业作业的技能工种,在企业提出时可将其归入相近工种类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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