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0 00:00:00 来源: 点击:864 喜欢:1
苏自然资发〔2022〕154号_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加强规划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二、认定范围
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自2022年4月18日起,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旗舰店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按要求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详见附件2)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
(二)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单位代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核查等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完成核查。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两年内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4.江苏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核查联系方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4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明确: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http://http://zwfw.mnr.gov.cn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各地确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与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乙级资质认定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根据各地职称、社保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和监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申报乙级资质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三)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
1.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实行一网通办,全流程网上办理。
2.通过自然资源部公告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交承诺书,承诺单位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交,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规划编制单位,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半年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工作推进中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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