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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资质申报弄虚作假,3家企业被通报处罚!

2022-02-09 00:00:00   来源:    点击:948   喜欢:0

来源:西藏住建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建市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西藏胤睿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3922199211124523

单位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冲路三江家园3栋2 单元3楼03号

联系方式:13908993055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2﹞1号),并进行了邮寄送达,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建市罚字〔2022〕02号)

当事人:西藏锦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132419910617157X  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财富阳光2单元503联系方式:18008948578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资质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2﹞2号),并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建市罚字〔2022〕03号)

当事人:西藏萱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527198710126223单位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72号宏发尼盛峰誉8幢2单元301号联系方式:13667085305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2〕3号),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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