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00:00:00 来源: 点击:2126 喜欢:3
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 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35 号)的要求,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改革,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6.投标报价编制;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格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结算与支付;12.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4.工程计价表格说明。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
2.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
3.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4.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支付、结算等内容。
《规范》改《标准》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GB/T 50500-202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推荐性标准,"T"是推荐的意思。GB/T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住建部由主编单位改为管理单位
GB 50500-201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
GB/T 50500-202X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一、总则
GB 50500-2013: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GB/T 50500-202X: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
二、术语
由原来的52个术语变为23个术语,GB/T 50500-202X增加了工程量清单缺陷和施工过程结算:
2.0.10 工程量清单缺陷 bill of quantities defects: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2.0.21 施工过程结算 interim settlement: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三、一般规定/基本规定
1、计价方式
GB 50500-2013的约定: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GB/T 50500-202X的约定:
3.2.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可采用单价计价和总价计价两种方式进行计价。
3.2.4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费率和计算方法。
3.2.5 下列因素产生的费用均列入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1 满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施工的费用;
2 完成一个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必需的施工任务及其辅助工作产生的必要费用;
3 受施工条件、一般气温气候等影响因素发生的费用;
4 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3.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单价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3.2.7 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单价或总价计价方式确定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费用。
3.2.8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工程要求以单价或总价计价方式确定费用。
3.2.9 增值税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2、计价风险/计量计价风险
GB 50500-2013的约定: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 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GB/T 50500-202X的约定:
3.3.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清单工程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标准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发生偏差的,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和工期:
1 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4 超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 因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6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标准第 9.5.4 条、第 9.7.2 条的规定执行。
3.3.4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调整:
1 承包人为达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内容发生的必要费用;
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费用调整;
3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4 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内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 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导致增加的费用;
6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标准第 9.5.4 条、第 9.7.2 条的规定执行。
3.3.5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格调整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3.3.6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的权重比例或金额、人工费用波动幅度和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调整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发生工期延误的,按照本标准第9.5.4 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人工费用价格指数。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 G.2 或附录 G.3 填写《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的主要材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确定,施工损耗与预留用量不予考虑。
可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按本标准第 9.5.1~9.5.4 条的规定调整。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允许调整的,可按照本标准第 9.5.6 条的规定调整。
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经调整后的价差,只计取增值税,且不作为企业管理费、利润调整的计算基础或依据。
5 按照本标准附录 A 计算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的价差计算方法和优先顺序。
3.3.7 除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外,措施项目费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承包人投标时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未能通过审批的,重新申报的通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费用调增的不予调整,引起措施费用调减的予以调整。
2 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措施项目的错漏项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调整的,按本标准第 9.2.1 条和第 9.2.2 条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 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不因招标时发生错漏项而调整。但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调整的,按本标准第 9.2.2 条规定执行。3.3.8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按本标准第 9.2.2 条规定执行。3.3.9 汇率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本标准第 3.3.6 条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理分摊。3.3.10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损失,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3.3.11 当招标时的设计文件进行方案优化和设计深化后签约合同价需要重新计量计价的,总价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单价合同按本标准第 9.2 节、第 9.3 节的规定调整综合单价、更新合同价格。3.3.12 招标人依据类似工程的工期数据,结合拟建工程情况合理计算工期。招标工期天数低于类似工程的工期数据一定幅度,招标人应先行组织论证,并依据论证通过的方案计算赶工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的措施项目中。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面评估赶工风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交赶工方案和相应的赶工费用,未报价的,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投标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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