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00:00:00 来源: 点击:937 喜欢:1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明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所列事项改革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1〕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文件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改革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附件3)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二、明确审管职责。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按照改革确定的监管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完善监管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附件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示范文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1.《XXX》第X条X款:“……”
……
三、许可条件
1.
2.
……
四、材料要求
1.
2.
……
五、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资质证书。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后果
1.申请人取得申请的资质后,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并保持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2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审批系统予以记录。
3.核查中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在补正期内提交相应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
5.在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人承诺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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