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00:00:00 来源: 点击:850 喜欢:0
豫建撤字〔2021] 5号
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建〔2018] 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3月
豫建撤字〔2021〕6号
郑州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 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 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23日
豫建撤字〔2021〕7号河南元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 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并于2021年1月2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23日
豫建撤字〔2021〕8号河南德宁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23日
豫建撤字〔2021〕9号河南红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并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23日
豫建撤字〔2021〕10号
河南庄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2月22日签收,并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660699032021年4月23日
豫建撤字〔2021〕11号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过程中,所提供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我厅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4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你单位上述建筑业资质申请。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褚海全 卢群辉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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