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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直接认可合规的省外职称!推进“拿地即开工”

2020-12-23 00:00:00   来源:    点击:742   喜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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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审批。推进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政策集成改革试点,试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依据规划环评简化项目环评报告内容。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纳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开展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进一步增加评估事项,加快推动新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进“拿地即开工”,规范实施联合验收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行业监管、信用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逐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实施“多测合一”改革,省级制定实施“多测合一”改革指导意见,梳理“多测合一”技术标准清单框架;市级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多测合一”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积极争取在研发与设计服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金融、体育、教育、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电力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围绕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制约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障碍。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直接认可符合国家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手续完备的省外职称。归集全省职称证书信息,加快建设全省集申报、审核、评审、制证、在线查询于一体的职称管理系统。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全面推行线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在失业保险参保转移接续、待遇核定享受等方面统一政策口径、服务事项和办理流程。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鼓励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参加考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推进外贸企业进商超、进渠道、进街区(步行街)、进电商平台、进云上展会,组织供需对接,帮助外贸企业多渠道开拓内销市场。开展质量认证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外贸企业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开展自我声明模式下认证监管方式课题研究,形成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模式的企业检查表、作业指导书等成果,加强自我声明模式下认证监管。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依托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公积金办理等企业服务,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加快推进企业开办事项省内“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推进长三角地区企业登记在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统一,形成相对统一的市场准入规范。支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注销事项在长三角“一网通办”专窗办理和线上“一地认证、全网通办”。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推行智能化填报和审核,逐步实现涵盖实名采集、信息补录、供票资格认定、开票设备领取等事项全流程“不见面”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推进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应用,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办结一类出口企业正常退税申报数据的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类、三类不超过5个工作日。强化数据共享,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可对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省税务局牵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支持各设区市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妥善处理涉及平台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等违法行为。推进“绿岛”建设试点,为中小企业配套建设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施“金环”对话机制,推行绿色信贷,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保证金收退行为,推行保险、电子保函和信用担保,实现保函申请、费用缴纳和保函交付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为企业提供保险、保函等产品替代缴纳涉企保证金。(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融资便利度。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建立健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联合推广应用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推动公安信息与银保监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联网,实现车辆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在银行等机构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免费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推进实现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纸质资料免提交;对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网上申请,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广运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质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业务集中受理,整合专利代办处、商标受理窗口职能。优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业务和服务流程,推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更多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支持各地申请设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服务窗口的业务指导。(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务办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推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坚决做到“五个严禁”,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鼓励企业提高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扩大应用范围。指导企业在货物运输阶段完成申报前准备和申报办理,缩短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全面扩大“两步申报”适用主体,探索转关模式下“两步申报”,扩大政策覆盖面,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减少申报差错,加快提货速度。推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相关工作。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舱单申报等主要业务的应用率保持100%。(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便利机动车流通。推动机动车保险、完税、报废回收等信息联网,对已实现信息共享核查的,免予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纸质凭证。依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车型目录,优化办理流程,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推进交强险电子保单上线,实现省内交强险电子保单在全国均可查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审慎包容监管,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在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测试车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道路测试路段、有效期等内容。对测试通知书到期,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在保障安全、减少交通影响的前提下,确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段,在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视频巡查、巡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试路段的执法管理,保障测试路段安全畅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标准、业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准入和执业管理,不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管可控;开放数据接口,与全省智能监控平台对接,实现实时、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检测、优先审评、优先审批,助推产品创新。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政策,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加快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医保基金承担的互联网诊疗服务费用在医疗机构端线上可直接结算。(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围绕城乡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探索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办法,确定公共数据开放重点领域,分批编制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依法依规逐步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省政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应用。出台电子证照互认规则,细化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的授权、亮证、调用、识别、核验、记录、归档等技术规则。制定政务服务移动端电子证照“二维码”扫码亮证互认规则。探索移动端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应用,办事人使用电子签名进行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承诺书等,可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审批时互认共享。制定统一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信息资源库,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应用。(省政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纾困惠企政策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建设“苏企通”平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整合线下企服力量,完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政策发布、解读、推送、兑现和咨询建议投诉模块功能;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热线,规范政务服务热线接收、交办、督办、回访流程,建设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建立健全企业诉求汇总分析制度和政策评估制度,问需于企,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20〕2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加强政企沟通联系、狠抓惠企政策兑现,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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